商務部公平貿易局關于巴西無正本提單提貨的新規(guī)說明
瀏覽次數:7785 發(fā)布時間:2013-09-2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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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西財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執(zhí)行1356號令。該法令對2006年10月2日發(fā)布的680號法令部分條款做出修改。根據新規(guī),進口貨物清關完畢后,進口方可不憑正本提單提貨(附件一)。巴海關執(zhí)行的是先清關后提貨的程序,之前規(guī)定進口方或貨代在清關過程中需向海關提供正本提單、正本發(fā)票、裝箱單等文件(見附件二)。新規(guī)出臺后,進口方(收貨人)或貨代需拿正本提單(MB/L),去船公司換取交貨單(D/O-DELIVERY ORDER)到海關進行清關,清關完畢后憑海關貨物放行證明提貨,無需再出示正本提單。
據巴西財政部海關管理司解釋,本次條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貨物清關效率,簡化進口程序,不影響正常國際貿易的物權交割。但新政在實施過程中銀行、出口企業(yè)、貨代以及船代都面臨不同風險。進口商可在以下未結匯情況下提走貨物:1、船東與進口商勾結;2、報關貨物被海關外貿系統選擇為綠色通道通關。鑒此,提醒廣大外貿企業(yè)及相關機構高度關注可能存在的商業(yè)風險,加強風險防范。
(來源:商務部網站)